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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校友會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校友會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推展教育事業、促進國家與社會發展及全民福祉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積極鼓勵臺北醫學大學熱心公益校友、社會賢達及善心人士等共同推展教育事業及活動。

  • 推動教育文化事業,並以教學、研究、及醫療、照護、衛生等教育及活動,以提升全民生活水準,並促進全民健康、社會福祉。

  • 設置獎學金以提供優秀及清寒學生,以為國家培育傑出人才。

  • 設置或興建研究機構、研究中心及捐助學術單位經費與設施,成為研究之根基。

  • 加強推展國際交流及合作,共同推展教育事業及從事開發創新研究以提升人類文明。

  • 鼓勵及協助母校在校學生、校友、教職員及學校等之辦理推廣教育事業。

  •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参仟萬元整,由李宏信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17號1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 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不動產之處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

  • 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 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 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 十 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審定下列事項:

  • 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表。

  • 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編製上年度工作報告、財產清冊及經費收支決算相關財務報表。

              本會審定前項資料後,應於每年六月底前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完成相關報表上傳備查。

第 十一 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第 十二 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育部依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 存放金融機構。

  • 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 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 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得動支教育部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 十三 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並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更,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 十四 條  本會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 十五 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